高利差不能长期维持
据我们了解,我国人寿保险自1997年至今一直实行的是价格管制制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1999年,保监会颁布精算规定,对定价基础和方法作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按照此项规定,我国人寿保险产品定价必须采用《中国生命表》,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此规定沿用至今。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承诺给客户的投资收益率。而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就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即业内俗称的“利差”。但实际上,预定利率管制所形成的高利差并不能长期维持。而且现在来自基金、银行、信托等产品越来越巨大的竞争,使得人身险产品尤其是普通型人身险产品由于利率低而愈见失去吸引力,有时该类产品的收益率甚至不及银行定存。
业内人士认为,费率管制的放开意味着人身险公司在定价权上将拥有自主权和灵活性。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提高产品吸引力,促进传统险的长期销售,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格局。
通过偿付制度避免价格战
此次人身险费率改革的目的就是实现全面放开费率管制的“紧箍咒”,实现费率的市场化。据悉,此次改革重点是从放开产品定价利率着手,分四阶段逐步推进,以最终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四阶段”具体指:第一阶段是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是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是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最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对于业内人士担忧的人身险利率市场化后会引发的“价格大战”现象,专家认为通过制度的制定,大尺度的恶性价格竞争还是可以避免的。如在定价利率逐步市场的同时,保监会可通过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体系的要求来进行风险监管。由于准备金评估利率仍受监管,如果人身险产品定价利率盲目提升,则保险公司初期须计提大量准备金,偿付能力将严重下滑。而各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偿付能力,会将产品定价利率维持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
慧择提示:综上,小编认为,此次保监会就人身险费率改革悄征意见,表明保监会改革人身险费率的决心已定,通过“四步走”来分阶段逐步推进改革,将减缓改革对市场造成的震动,避免行业出现恶性价格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