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某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是按照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无责则无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应赔偿给周先生相应损失。
来自浙江乐清的周先生有一部小客车。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让他人在东莞驾驶该小客车的时候,被驾驶的一辆套假牌轿车碰撞,造成该小客车损坏。事发后,对方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遂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
2012年3月,无奈的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车辆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200元等合计1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保险条款为无效条款,对保险公司相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因为周先生损失合计139820元,未超出1035000元的保险限额,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所以,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39820元×(1-30%绝对免赔率)=97874元给周先生。
主审法官表示,交通理赔涉及日常百姓千家万户,本判例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慧择提示:综上,笔者认为,周先生因肇事方逃逸被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最后,笔者提醒,保险公司在考虑赚钱的同时,也应兼顾其基本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