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满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村干部允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40%的比例筹集。参保实行“个人参保自愿,财政予以补贴,过期不予补办,离任缴费自理”的原则。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 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政策同时规定原已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全部按新政策执行,其参保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如本人自愿继续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保缴费的,在领取财政应补贴数额后,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这样保证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使广大村干部老有所养,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