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是指镇江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规定享受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
镇江市财政局负责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提取医疗保障金,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进行总额预收,所收医疗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资金为个人所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注销,结余资金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保基金结余划入医保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情况选择性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金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不足以缴纳部分由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