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昨日通过官方网站解答称,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今天上午,网友们纷纷在微博上表示不解。“我想说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也有网友呼吁,既然现行的制度中未涉及,说明原制定制度时存在瑕疵,就应该规范一下,而且尽量人性化。
专家呼吁社保范畴应免税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今天上午,我们先是拨打了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
随后,我们又咨询了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社会保险中心专家梁超。梁超告诉我们,目前社保中并没有“大病医疗保险金”这一专有概念,涉及到企业职工部分,应该叫“大额互助基金”,是归纳在基本医疗范畴之类。
“根据规定,大额互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缴纳,企业按照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个人则是每月缴纳3元。”梁超告诉我们,在他看来,大病互助金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范畴之类,同样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不应该割裂开来。“具体到企业,此前从来没有哪个企业单独计提过大额互助金。”
年金也要纳税
与此同时,对于被视为养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纳税服务司在解答时表示,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它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
2004年,人社部开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但至今收效甚微。
慧择提示:笔者认为,我国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该纳个税,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国家的这一制度的出台,将严重影响我国大病医保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