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此次调降标准主要为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据悉,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新标准依据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其中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标准进行了细化,并且明确,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项目,反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
除了调降最低资本要求外,此次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对采集大病保险的实际数据亦进行了定量测算,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更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对大病保险最低资本进行调整,将有效提高我国的大病医保水平,降低大病医保的风险,将促进我国大病医保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