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4日,陈某搭乘王某的小轿车前往阳曲县城。车辆行至公路与铁道交叉口时,王某发现陈某所在的副驾驶位车门未关好,便让陈某重新关门。由于没系安全带,陈某在关门时不慎掉下车,汽车后轮碾轧了他的右小腿。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毁伤、右股骨骨折,花了3.5万余元的医疗费,其损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陈某认为,自己虽是乘车人,但事发前已掉下车,应该属于车外人员,符合交强险赔偿对象,便将车主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陈某是王某车上的搭乘人员,并非车外人员,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陈某从车上掉下被车碾伤,事发时已转化为车外人员,符合交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险额内理赔。
慧择提示:搭车人被碾伤,保险公司赔六万。笔者认为,此次事故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也应该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