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保监会发布新修改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新办法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以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险企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原管理办法禁止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审批通过规模为731亿元,较2011年次级债获批发行规模增长26.6%。分析师认为,由于2012年的大额发债规模已临近“上限”,以及寿险保费增速低等影响,今年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规模或较去年有所减缓。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拟修改,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将允许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扩大了集团公司的融资范围,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更好的发展。
原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审批通过规模为731亿元,较2011年次级债获批发行规模增长26.6%。分析师认为,由于2012年的大额发债规模已临近“上限”,以及寿险保费增速低等影响,今年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规模或较去年有所减缓。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拟修改,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将允许集团公司募集次级债,扩大了集团公司的融资范围,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