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为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契约范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保险期限分为1年期和长期两种,1年期满期后可续转,但条件另议。
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期限结构分为两种:长期费率较1年期的费率要低,1年期的年费率通常较高。保险费在当年保险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
投资保险的赔款处理条款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所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由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契约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当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地点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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