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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信托与意定信托
根据信托设立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信托和意定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依照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信托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设立信托以及决定信托的内容,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遗产管理法规定.当一个未留遗嘱的人死亡时,他的财产应当交给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再由该管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将该项遗产出售,井将所得价金分给死者的子孙或者其他亲属。又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财产法规定,当土地转让给共同承租人时,只要土地尚未分割,就须成立法定的土地变卖信托。
意定信托,也称为设定信托,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包括合同、遗嘱或其他非合同性文件)而设立的信托,是通过民事行为或国家行为的实施而设立的信托。这里说的通过民事行为而设立信托,是指通过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设立的信托,即信托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通过国家行为而设立信托是指因当事人实施某种财产性行为并经法院的推定而产生的信托,以及因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受托人的指定而产生的信托等情形。设定信托包括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其中,明示信托,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是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也就是说,明示信托的设立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依据,有关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确定、信托事务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信托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等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即只要委托人有委托的意思,受托人也同意接受委托,信托关系即告成立。
明示信托是最普通的信托,绝大多数信托关系都是明示信托。默示信托,不是由当事人明示意图的结果,而是法院推定当事人具有这种意图,与明示信托相对应。也就是说,默示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具有信托意图而成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默示信托被区分为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形式。结果信托是根据财产出让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却可因推定而得知的意图而产生的信托。推定信托,是指由法律强制设立,无明示或者默示意图。特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出于公平正义或者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之目的而推定成立的信托。因此,推定信托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平地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情形。
2、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
根据信托合同中是否保留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可将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其中,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保留了随时可以终止信托合同井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力的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是指除依照信托合同所记载的条款外,不得由委托人终止的信托。一般而言,成立可撤销信托或者不可撤销信托,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但是,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否则该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
3、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
以信托是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还是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划分,可将信托分为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其中,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在其生前创设的并在其生前发生效力的信托。由于这种信托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因此该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死后信托,也称为遗嘱信托,是指由委托人在其生前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由于该信托只有在委托人死后才发生效力,因此,该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4、强制执行信托与非强制执行信托
根据设立信托时是否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以及能否由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可将信托分为强制执行信托与非强制执行信托。其中,强制执行信托,又称为完全义务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并能由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信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益信托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但由于可以由有关主管机关代表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因此,也属于完全义务信托。非强制执行信托,又称不完全义务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以至不能由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信托。不完全义务信托的效力介于完全义务信托与无效信托之间,即只要受托人愿意实施该信托,则法院也不能加以禁止,但受托人却不得被强制去实施该信托。
慧择提示:信托的分类标准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有没有加深您对信托的了解呢?其实信托的分类标准还有很多,目前最受人们认可分类标准除了上述的四点以外还有完成设立信托与未完成设立信托、可执行信托与待执行信托、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