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新沂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止,保险限额为12.2万元。2012年2月15日上午9点多钟,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沿新沂市某道路行驶,当车辆经过一路口拐弯时,刘某突然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见刘某头部流了很多血,王某立即将刘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刘某伤情为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前颅底骨折、左枕头皮挫裂伤、右额头皮擦挫伤、脑疝。同年3月11日,刘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作为车主的王某先行支付了刘某3万余元赔偿金。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其后,刘某就其余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王某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3月26日,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中,刘某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事故发生瞬间是在车上,其在脱离保险车辆后,也并未受到保险车辆的碾压、碰撞等伤害,相对于保险车辆,其不属于“第三者”而仍属于“本车人员”,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计算,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王某赔偿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
慧择提示:坐车摔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责任。通过本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被保险没有投保人交强险,那么他将面临巨大的损失,所以说车险购买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