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确定,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同时,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知》还对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慧择提示:此次两部门联合试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将有效解决我国的保险纠纷,完善我国的保险调解机制,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试点地区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会加强合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