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原来基础上作了一定修改。例如,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
《办法》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缴费工资”调整为“本人工资”,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应参保员工未办理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且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
慧择提示:《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效提高上海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同时,该办法还对用人单位对应参保员工未办理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