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8时30分,杨某驾驶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轿车沿呼凉公路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蔡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当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虽有自首情节,但仍然认定为肇事逃逸。蔡某与杨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之后将杨某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
庭审中,杨某律师始终强调被保险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不应等同于肇事逃逸处理,应当对其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代理人坚决主张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不予理赔,并陈述理由:一、依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中,杨某肇事后逃离现场,虽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情节不能改变其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事实,杨某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商业险赔付。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肇事后不得逃逸也是人类文明的道德规范,是每个驾驶人应当遵守的道德底线。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正是对上述法律条款的极好诠释和尊重。三、虽然被保险人杨某肇事逃逸后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情节不能改变其肇事逃逸的事实,故只能从法律角度上给予从轻处理,而并不能改变拒赔其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更为关键的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某县交警大队出示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杨某仍然属于肇事逃逸,故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法的规范,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三者责任的赔偿。最后,法庭采信了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代理人的陈述意见,判决杨某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减免了公司商业三者险赔款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