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0日,翟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翟某的妻子,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合同签订后,翟某按约定缴纳了保费。2011年5月,翟某的妻子经诊断为“右卵巢透明细胞癌”,并进行了相关手术治疗。事后,翟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翟某的妻子曾在1992年5月因患巧克力囊肿在医院进行过手术治疗,翟某投保时故意隐瞒其妻曾患病并做过手术这一事实,故不应履行理赔义务。2011年8月,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费6305元退给翟某。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双倍给付保险理赔金4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翟某投保后未尽核保义务,签订保险合同并连续收缴13次保费,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单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显失公平。
慧择提示:在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保险公司也没有尽到核保义务,保险公司这时拒赔显然有失公平的。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给付翟某保险金1.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