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相关通知,明确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按国家相关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上述组织的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安徽大力普及工伤保险,首次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此次实施工伤保险新办法,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新政”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