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不过,一些车主购买车险时,却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有所隐瞒。殊不知,汽车一旦出险,理赔将变得十分麻烦。
王先生将私家轿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盈利。孙先生租赁该车期间,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因协商无果,刘先生诉至法院。王先生在庭审中称,他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虽然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公司应当承担刘先生的损失,但王先生投保车险时,明确该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事故发生于该车挂靠租赁经营期间,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范围。就此,法院做出审结:鉴于王先生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三者险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车主将本属家庭自用的私家车挂靠从事租赁经营,已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但其投保车险时,却向保险公司隐瞒这一情况。法院据此做出支持保险公司辩称的判决,就在情理之中。
其实,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使用性质在内的诸多重要事项;第十四条则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显然,《条例》上述内容,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一脉相承的。这相当于警示那些欲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有所隐瞒的车主,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包含“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赔条款,一旦发生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保险公司亦有很大可能得以免责。
慧择提示: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不要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出险,理赔将变得很麻烦。笔者提醒广大车主,我们在购买车险一定明确车辆使用性质。哪怕投保后改变用途,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障。
王先生将私家轿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盈利。孙先生租赁该车期间,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因协商无果,刘先生诉至法院。王先生在庭审中称,他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虽然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公司应当承担刘先生的损失,但王先生投保车险时,明确该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事故发生于该车挂靠租赁经营期间,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范围。就此,法院做出审结:鉴于王先生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三者险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车主将本属家庭自用的私家车挂靠从事租赁经营,已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但其投保车险时,却向保险公司隐瞒这一情况。法院据此做出支持保险公司辩称的判决,就在情理之中。
其实,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使用性质在内的诸多重要事项;第十四条则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显然,《条例》上述内容,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一脉相承的。这相当于警示那些欲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有所隐瞒的车主,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包含“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赔条款,一旦发生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保险公司亦有很大可能得以免责。
慧择提示: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不要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出险,理赔将变得很麻烦。笔者提醒广大车主,我们在购买车险一定明确车辆使用性质。哪怕投保后改变用途,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