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退保3年保费被骗
据刘先生介绍,2008年3月,通过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张志斌,他购买了中意人寿的“年年中意”寿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刘先生每年需向保险公司缴纳18514元,期限为20年。2009年,刘先生希望将每年18000余元的保险费,减保为每年9000元,便委托张志斌办理。随后4年里,每年4月左右,刘先生均会支付给张志斌9000余元保险费用。
今年9月,刘先生准备注销一张存折时,发现该存折有多处不明交易,均与自己购买的寿险有关,便前往保险公司查询,这才发现自己缴纳的保险已被2次退保。
交易记录显示,刘先生2008年缴纳的18000余元的寿险,2009年被退保后仅剩5700余元,2009、2010年两次共缴纳的18000余元被退保后剩下6080元,只有2011年再次办理的保险还有效。“我交了5年的钱,现在却只剩下了两年的保险费”,刘先生说,之前退保的费用已被张志斌冒用其签名购买了多份小额保险,但所有的交易过程他均不知情。
刘先生随即要求保险公司调查,并恢复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
保监局介入调查
北京市保监局表示,关于此事中涉嫌欺骗投保人的相关事宜,保监局将受理予以调查,将在60日处理完毕。对于刘先生要求恢复保单效力的事项,属于合同纠纷,已转交中意人寿处理,保监会会督促该公司及时解决。若协商不成,刘先生可通过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表示,这起退保事件中,受托人(即保险代理人)存在民事违约行为,未能按照投保人的意愿进行投保,因此需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刘宏辉认为,刘先生可以要求责任方认定退保无效、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或者要求对方进行金钱赔偿。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偷偷给投保人退保,从中不法获利,这一行为已经触犯我国的保险法,保监会应该给予严惩。至于张志斌冒用签名的行为,刘宏辉表示,此事属民事侵权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