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9日,A旅行社向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09年10月29日止。
2009年8月4日,A旅行社组织某公司员工进行坝上草原三日游,并将该团转给B旅行社安排旅游。B旅行社联系C旅行社的一辆金龙客车拉载游客旅游。2009年8月9日,回程途中,金龙客车司机为避免连续下坡路段的行驶导致车辆制动系统过热,故在路边停驶降温。不幸的是,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因连续下坡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到金龙客车尾部,致使客车将在车边休息的旅客撞倒,导致4人受伤、1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金龙客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
事发后,死者家属和3名伤者向A旅行社提出索赔并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赔偿款共计99万余元。2011年6月9日,A旅行社正式向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经天安保险总公司批复同意,天津分公司与A旅行社于2012年1月16日签署《保险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确认天津分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262689.74元,作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款。2012年1月20日,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并同时取得保险代位追偿权。
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法律部门和理赔部门分析,本案应当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责任第三者应当包括B旅行社、C旅行社、货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经天安保险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批复同意,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立即将案件引入诉讼程序,在综合考量各责任方偿付能力、法定身份、执行效果和证据充分程度等因素基础上,于2012年7月20日向B旅行社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达到追偿的实际效果,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后因保全担保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只得放弃保全。庭审过程中,天津分公司共提交了三组12份证据,并有理有力地反驳了B旅行社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委托关系被告不适格等辩论意见。为有效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追加A旅行社为第三人。经过三次庭审,法院于11月2日最终认定被告B旅行社作为此次旅游团实际组织者应承担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给付天安保险天津分公司262689.7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5241元。
慧择提示:天津天安保险公司追偿行为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不少保险从业者表示大力支持。这起案件的成功追偿反映出具体办案人员的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为扎实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案的理赔过程中,法律部门多次介入参与意见,诉讼过程中理赔部门又多次协助补充搜集证据,这样才促使了理赔资料在向证据的转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认可,最终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