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王某驾驶货车与储某驾驶摩托车在某路段相撞,酿成储某死亡、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闫某伤情鉴定构成九级残。经调解:王某支付储某、闫某各项赔偿费用计34.85万元了结。现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另查:肇事货车系某公司所有,王某是某公司雇用驾驶员,某公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逃离现场,致使现场不完整,无法划分责任,应免除第三者商业险。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据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王某无事故逃逸的事实,不具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未达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王某是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因此,某保险公司的抗辨意见,应不予采信。
慧择提示:经过霍山县人民法院的调查,发现王某不具肇事逃逸的主观意识,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交强险1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9.24万元。从上述事件中可以看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