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安徽保险业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我们从保险相关人士了解在,截至12月4日,安徽共有四家保险代理公司遭到监管部门的重罚,这也给行业内的代理机构敲响了警钟。
雇佣无保险资格失效 受罚
据悉,安徽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向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失效人员支付佣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使用无资格个人和机构 受罚
另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安徽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除了向无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和机构变相支付佣金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向监管机关报告,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高管任职资格未经监管机关核准 受罚
安徽徽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未取得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任职资格,但实际已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该公司后积极纠正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构员工套现给客户 受罚
2011年期间,安徽光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套取佣金支付给保险客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罚款3万元。
慧择提示:虽然将安徽省内这四家代理机构进行的重罚,违规操作的代理机构依旧存在。在此提醒广大保险代理人,一定要正规经营,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查出,将面临重罚。
雇佣无保险资格失效 受罚
据悉,安徽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向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失效人员支付佣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使用无资格个人和机构 受罚
另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安徽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除了向无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和机构变相支付佣金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向监管机关报告,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高管任职资格未经监管机关核准 受罚
安徽徽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未取得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任职资格,但实际已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该公司后积极纠正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构员工套现给客户 受罚
2011年期间,安徽光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套取佣金支付给保险客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罚款3万元。
慧择提示:虽然将安徽省内这四家代理机构进行的重罚,违规操作的代理机构依旧存在。在此提醒广大保险代理人,一定要正规经营,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查出,将面临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