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无保险资格失效 受罚
据悉,安徽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向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失效人员支付佣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使用无资格个人和机构 受罚
另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安徽民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除了向无保险代理资格的个人和机构变相支付佣金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向监管机关报告,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高管任职资格未经监管机关核准 受罚
安徽徽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并未取得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任职资格,但实际已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该公司后积极纠正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为了减少保险销售误导发生,保险公司应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提高保险销售员的质量,不雇佣无保险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另外,保险公司的高管任职资格也一定要经过经监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