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个平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不同的人群。根据我省的情况,在“十二五”时期,我省大力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将有大量农民进城,村民变成城镇居民。还有近百万农村劳动力流动,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老后回到农村和城镇养老。这部分人群,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换衔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去年年底,我省出台专项通知明确,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缴费年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而本人又不愿延长缴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规定一次性计发的待遇,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项下,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种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在国家出台三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后,山西三种养老保险已实现互连互通。在笔者看来,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个制度犹如三个道上跑的车,去年政策的出台就像构筑了一座“立交桥”,实现了三个关系的互通互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