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家大病医保政策的出台,陕西也开始大病医保的试点。近日,陕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陕西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于2013年,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市试点城乡居民大病医保。
据悉,2012年12月底前,省卫生、财政、人社、民政、保监等部门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大病保险资金;各试点市将制定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试点于明年年底前完成总结,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照此方案自行试点;2014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统筹的市级大病保险工作。
《方案》界定了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医保报销比例相对较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同时指出,大病医保不会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来确定。而具体每年医药费超过多少算大病,则需要各市来确定。
《方案》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要求2013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40元,试点后将根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个人不用再缴纳费用,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
《方案》还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具体招标工作在省医改办指导下,由试点市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方案》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目前确定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招标时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调整。之后,随着筹资等不断提高,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慧择提示:陕西4市明年率先试点大病保险,此举将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陕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目标是,“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据悉,2012年12月底前,省卫生、财政、人社、民政、保监等部门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大病保险资金;各试点市将制定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试点于明年年底前完成总结,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照此方案自行试点;2014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统筹的市级大病保险工作。
《方案》界定了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医保报销比例相对较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同时指出,大病医保不会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来确定。而具体每年医药费超过多少算大病,则需要各市来确定。
《方案》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要求2013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40元,试点后将根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个人不用再缴纳费用,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资金中提取,也可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解决。
《方案》还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具体招标工作在省医改办指导下,由试点市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方案》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目前确定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招标时测算结果确定,试点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调整。之后,随着筹资等不断提高,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慧择提示:陕西4市明年率先试点大病保险,此举将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陕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目标是,“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