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是雨花区一所学校的老师。2010年7月1日,学校和光大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国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行社组织李丽等33名教师出国旅游。同时,合同还约定雨花亭小学委托旅行社为33名旅游者代为投保旅游意外险。李丽和同事每人向旅行社交了20元钱,旅行社为他们填写了加盖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旅游意外险投保单。
然而,就是在泰国玩“托伞”时,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李丽从空中摔下来,造成骨折。回国后,李丽最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伤好之后,李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旅行社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丽支付旅游意外险的保险金69811元后,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李丽所填写是“报价单”,李丽并没有与保险公司订立合法有效的旅游意外险保险合同。
21日的庭审现场,李丽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展开了辩论。争论的焦点聚集在李丽和保险公司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长沙中院在听取了各方的辩护意见之后,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介绍的是出国旅游保险的纠纷,希望能够唤醒您对出国旅游保险的重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建议,外出旅游购买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必不可少,若旅行社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旅游意外险,旅游者最好确认保险公司给了旅行社授权委托书后再投保,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