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将实施“限时收费”制度。该制度要求各产险公司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其保费必须在签单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实收入账。
个人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零售性的商业行为,就如买卖其它零售商品一样,必须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投保人购买车险时交清保险费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就不能享受车辆出险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未交清保费的情况下,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个人车险的买卖双方都应摒弃车辆保险可以“赊销”的观念。购买个人车险的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规定的保费,负责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必须及时将所收保费缴入保险公司账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合同如期生效,减少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既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又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是个人车险业务实行“限时收费”的目的与宗旨。
实施“限时收费”制度后,各产险公司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一律不得“赊销”,投保人应在购买车险产品时当即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承办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或承办业务员(含个人代理人)缴清保费,并取得缴费回执。鼓励投保人通过银行柜台、POS机等方式将保费直接缴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保费资金管理,并督促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按约定时间将所收保费上划保险公司账户,保证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保费在规定时限全额收取入账。若因公司原因造成保费不及时入账而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责任。保险监管机关将加强对车险“限时收费”制度实施的监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将按自律公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以确保车险“限时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