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险的负责期限
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像运输险那样都负责仓至仓的责任。例如,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空运战争险从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时为止。各种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难于承担。如果战争险负责仓至仓,那么在某一地方发生战争,保险公司在该地的在途保险货物可能积累到一个很大的数额,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就大了。
战争险及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为例,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保险责任。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 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敌对行为中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或费用是不予负责的。因为这种原子或热核武器,的破坏性非常大,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此外,海运战争险对于因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的损失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3) 保险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不同,不是按“仓至仓”条款负责,而是以“水面危险”为限,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为止。
慧择提示: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经营战争险的,因为它的风险太高了,保险业内人士建议,战争险可以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设立,让人们群众的安全在战火中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