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赔付”就是在被保险人因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可以再次获得相关理赔金。在“二次赔付”基础上,个别寿险公司甚至提出了“最多可达三次”的重大疾病理赔机制。
寿险公司专业人士表示,市民在选择重疾险产品时,“二次赔付”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这是因为部分重大疾病,尤其是癌症的二次复发几率较高,保险“二次赔付”可以减轻患病者经济负担。
一般情况下,“二次赔付”条款等待期越短的越好,以癌症为例,一些公司设置的等待期为5年,一些公司设置的等待期为2年,但癌症5年之内是复发的高危期,对于部分二次复发的患者来说,5年的等待期一般是“等不起”的。
当然,保障利益的增加总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保费也要比传统仅单次赔付的重疾险贵得多。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购买。
慧择提示:对于收入一般的工薪家庭来说,购买重疾险应该选择能够覆盖基本的大病风险保障的保险,随着今后收入的增加,再适当扩大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