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赔付”就是在被保险人因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可以再次获得相关理赔金。在“二次赔付”基础上,个别寿险公司甚至提出了“最多可达三次”的重大疾病理赔机制。
寿险公司专业人士表示,市民在选择重疾险产品时,“二次赔付”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这是因为部分重大疾病,尤其是癌症的二次复发几率较高,保险“二次赔付”可以减轻患病者经济负担。
一般情况下,“二次赔付”条款等待期越短的越好,以癌症为例,一些公司设置的等待期为5年,一些公司设置的等待期为2年,但癌症5年之内是复发的高危期,对于部分二次复发的患者来说,5年的等待期一般是“等不起”的。
当然,保障利益的增加总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保费也要比传统仅单次赔付的重疾险贵得多。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还是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购买。
如果是普通中等工薪家庭,如果家族健康状况较好,那么购买重疾险可以先选择能够覆盖基本大病风险的传统重疾险,随着今后收入的增加,再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慧择提示:从以上可以看出,“二次赔付”是对重疾险的一大补充,让投保人享有更多的保障。因此市民在投保重疾险时可以考虑所投产品是否有“二次赔付”条款,从而进一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