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
游客突发事故赔了钱
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近日,青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游乐园15万余元。有关人士表示,这份判决对保险行业来说,有一种警示作用,投保的单位一旦发生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即便一些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也应该由法律进行约束。
2005年7月18日16时许,游客张某在游乐园乘坐高空翻滚列车时,突然四肢乏力、麻木,下车休息时感到恶心、呕吐,随后入院治疗182天,张某在治疗期间,游乐园管理处支付了医疗费99598.47元。2006年8月3日,张某向成华区法院起诉游乐园管理处,请求赔偿。由于张某为七级伤残。成华区法院判决游乐园管理处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50067元。
保险公司:
出事与游乐园无关不赔
然而,游乐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予以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当初约定了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游乐园偿付的金额为准,但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只有在游乐园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按照规定负责赔偿。而张某并非因为游乐园的原因发生意外,而是张某自身身体不好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羊法院: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园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日前,青羊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公众责任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游乐园偿付的金额为准。既然此前成华区法院已有民事判决判定,因此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法院的判决来赔偿。
随后,青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