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情形将被追究
根据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人身险公司出现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因销售误导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四类情形时,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情节严重的险企直接责任人将被开除。
保监会在此前下发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已将欺骗、隐瞒、阻碍或诱导、不正当销售行为等四大类共28项销售行为认定为销售误导,包括饱受诟病的“存单变保单”、虚假宣传保险条款等行为,都将被明确认定为销售误导。
险企须上报追究报告
《通知》中,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准规定得较为详细,险企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乃至不同的销售误导行为和影响程度,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还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内部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在明年2月1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并从明年起,每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上报一份责任追究报告。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明年险企上报了责任追究办法后,保监会除了治理具体的销售误导行为外,还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起到监督作用。对于屡次出现销售误导、集中退保事件的公司,保监会可以逐级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慧择提示:随着体制的健全和市场的不断开放,中国保险市场日益走向规范。保监会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治理将逐渐形成从认定到评价,再到追责的连环套,使保险销售误导陷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