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客车撞上了三轮车,保险公司是否该对三轮车进行理赔呢?近日,寿县居民李某就遇到这样的困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寿县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
2012年2月18日7时30分,赵某驾驶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寿县十字路至安丰塘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往西行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三轮车损坏。李某随即被送往淮南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头面部损伤等,入院后先后进行了诊治和内固定取出等治疗。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并鉴定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协商未果,李某将赵某及肇事客车所在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赵某预付李某的医疗费不再退回,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慧择提示:以上介绍的仅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从中可以得出,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不可忍气吐声。而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012年2月18日7时30分,赵某驾驶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寿县十字路至安丰塘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往西行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三轮车损坏。李某随即被送往淮南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头面部损伤等,入院后先后进行了诊治和内固定取出等治疗。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并鉴定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协商未果,李某将赵某及肇事客车所在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赵某预付李某的医疗费不再退回,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慧择提示:以上介绍的仅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从中可以得出,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不可忍气吐声。而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