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福州一服装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为该公司的一辆奔驰S350L上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
2010年3月5日,驾驶员陈某驾驶这辆车途经沪昆高速公路江西省段时,撞上前方慢车道一辆雷克萨斯轿车,导致两辆车损坏,但无人员受伤。随后,交警做出事故认定:奔驰车驾驶员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这家服装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提出事故发生当日驾驶员陈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法定有效期,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保险车辆奔驰小轿车损失价格鉴定为37.7万余元,第三者车辆雷克萨斯UVF46L小轿车损失价格鉴定为18.9万余元。
据了解,奔驰车的驾驶员陈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6日止,而此人于2010年3月18日才进行体检后申请换证。
见申请理赔遭拒,该服装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中并未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无驾驶资格,且在之后的驾驶证换证中也追认了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期间的驾驶行为,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鼓楼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保险赔偿金56.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根据相关的调查发展,近期因驾驶证过期而引发的拒赔案较多。很多车主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都被保险公司以“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为由而拒赔。律师指出,车主在遇到这一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