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若有多种慢性病,这几种病均可申请门诊报销;每年有两次申请认定的机会;可以到20家定点医院申请、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即时报销。10月28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2013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将有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涉及23种病。
每人不再仅限报销一种病
现行规定明确,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人只能申请报销一种门诊慢性病。“这样的规定,是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紧密相连的。”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介绍,2007年启动以来,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稳中有增,实际缴费人员目前已达74.4万人。“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调整提高医保待遇,让参保人员得到更多实惠。”
2013年起,每位参保居民可申请一种或多种门诊慢性病,经鉴定后,便可同时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太原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副科长孟繁龙提醒,根据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且连续两年缴费的人员,提供6个月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方可申请门诊慢性病,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现在正是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缴纳时间,参保人员要及时到街办、社区、学校缴费。”
申请由每年一次调整为两次
现行规定明确,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一年只认定一次,此次将一次调整为两次,即每年5月、11月,参保患者均可申请。“这样做是为了给参保患者提供更多方便。”孟繁龙说,具体操作情况是:参保患者持《太原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请病种所需材料,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进行初审。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再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6月、12月的5日前报市医保中心。
“中心每年6月、12月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孟繁龙说,对复审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县(市、区)城镇医保中心向参保患者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参保患者从7月、次年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可到20家定点医院申请、就诊
现行规定是,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只能在参保时自己选择的首诊医院进行治疗,一年之内不能变更。新规定明确,2013年起,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进行定点医院管理,即参保人员不再受首诊医院限制,可到任意一家定点医院提交申请、接受治疗、进行报销。
新规涉及23种慢性病(见附表1),涉及20家定点医院(见附表2)。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使用的药品应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且是治疗该种门诊慢性疾病所必须的,每种病每年报销额度有所不同(见附表1)。20家定点医院分布在10个县(市、区)。届时,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与医院、县(市、区)城镇医保中心沟通,及时变更相应的医院。
慧择提示:山西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这次调整,将更多的患病者纳入到这个范围,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但对于认定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在同一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额标准分别报销。对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经申请医院同意可到相关医院治疗,结束后回申请医院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