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2012年5月21日,顾斌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见老同学宫雯向他招手示意要求搭“顺风车”,遂欣然同意。途中,顾斌为显示自己技术,不顾宫雯的一再反对而飙车。小车在转急弯处撞上石壁,宫雯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宫雯丈夫的索赔,顾斌一脸惘然:我可是“学雷锋”,免费帮助,怎能让我赔偿?
顾斌应当赔偿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刑法修正案(八)》也已明确将飙车列入禁止范围。即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可顾斌却置之不理,甚至不顾宫雯的反对而我行我素,对可能导致的损害听之任之,明显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无过错应由他人赔偿
2012年6月11日下午,楼小光在驾车途中,见邻居孙丽正在等车回家,而自己正好空车,便主动停车,好意让孙丽搭“顺风车”.途中,因刘辉酒驾突然闯入其车道,致使两车相撞,孙丽当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楼小光无责任。鉴于刘辉没有赔偿能力,孙丽家属遂要求楼小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孙丽家属要求楼小光赔偿的诉讼请求。过错是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刘辉酒驾、突然闯入楼小光正常行驶的车道所致,交警部门也已认定,楼小光不必承担事故责任。即楼小光已经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没有让楼小光承担责任的基础。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孙丽家属只能向刘辉索赔。
搭乘人有过错应当分摊责任
2012年7月13日中午,个体户关萍在县城调好一批货物,准备找车回家时,恰遇同乡闵成志装着一车钢筋回家,便要求搭“顺风车”.闵成志起初表示已经超载,不能再加人加货,但架不住关萍一再请求,最终还是答应了下来。途中,汽车因超载而重心不稳发生侧翻,关萍被当场压死。事后,关萍父母要求闵成志全额赔偿。
本案损失不应由闵成志一人赔偿,而应分摊。尽管闵成志明知超载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最终由此导致的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关萍明知已经超载而一再要求搭乘,应视为对自己的安全利益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对损害也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指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借车有过错必须代人受过
2012年8月12日,因爱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而准备前往检修的强蓉,恰遇唐虹前来借车。因担心唐虹说自己故意借口推辞,强蓉未说明真相便答应了。唐虹驾驶中,恰遇安露搭“顺风车”,唐虹未告知强蓉即私自应允。不料因遇红灯时无法刹车,导致小车被撞而安露当场死亡。面对安露家属索赔,强蓉大呼冤枉:唐虹私自接活,与我何关?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搭“顺风车”也得谨慎,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