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29日,许昌市民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费为2.6万元的保险合同。同年5月7日,冒领人左宪峰用王女士的假身份证制作的假手续,冒充其子领走了23883.19元保险费。
2010年8月3日,王女士在申请退保时得知保险费已被人冒领,立刻报案。
慧择提示: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审查不认真、核对资料不仔细,进而导致了保险费被他人冒领,该保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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