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监局局于2012年5月9日至5月21日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电销业务进行了销售误导专项检查。经查,发现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在电销业务中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和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山西保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电销时,也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期满消费者。原青作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电话行销部经理,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山西保监局决定对原青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