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和待遇享受时间有变化
据了解,调整前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在校大中小学生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期间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调整后,居民参保缴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登记。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将医保待遇享受期确定为自然年份,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统计。如此,自然产生一个空白期,就是2012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上年度医保待遇享受期届满,新参保的人群要待明年1月1日起享受保障。这个空白期,参加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民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人员介绍说。
参保缴费标准微调
《办法》调整前,参保居民年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30元,未成年人非在校生每人每年40元,在校生20元。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调整后,18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年130元,未成年人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0元,在校生每人每年30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多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调整后仍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50元标准。”工作人员介绍。
规范普通门诊统筹
《办法》调整前,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从当年筹集的医保基金中按参保人数每人20元的标准提取。调整后,提取标准为每人50元。
“这50元门诊统筹的意思就是参保居民小病无需住院,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医疗费用在30元以上,160元以下,普通门诊基金可报销60%。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最多可享受4次门诊报销待遇。”工作人员介绍。
据统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量可达30%,设置一定的门诊起付标准和限报次数,能够缓解基金压力,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持续运行。
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办法》调整前,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调整后,普遍降低了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其中,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同时,为缓解一年内多次入院患者的经济负担,《办法》还降低了患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300元,二级200元,一级及以下50元。
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
《办法》调整后,提高并统一了参保居民的住院报销比例和医保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转院报销比例,普遍提高约5%;对患特大疾病的儿童予以照顾。参保居民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75%,一级及以下医院80%。其中,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特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增加5%。转往外地治疗的报销比例按上述标准降低5%。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实际报销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40%的,按40%报销。
《办法》调整前,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能力为未成年人12万元,成年人7万元,大学生10万元。调整后,未成年人提高至20万元,成年人提高至15万元。
新增更多惠民举措
据了解,新《办法》还扩大了参保居民慢性病病种,将原来的14种调整为18种。并对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三个病种的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对参保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慧择提示:阜阳市此次出台的《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给当地居民带来了诸多便利,尤其是给了无业人群更好的保障,相关负责人说,城镇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社保经办人员收集整理汇总后,统一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