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保监会于2008年底现行分类监管评价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对法人机构,主要评价其偿付能力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业务经营风险以及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对分支机构,主要评价其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和内控风险。通过全面评价风险状况,按照风险从低到高,每个季度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并分别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评价结果显示,2008年起至今,保险业风险状况不断改善,一些长期存在的行业风险得到逐步化解,保险监管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4年来,“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和“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数量呈下降趋势。2008年第四季度保监会第一次开展分类监管评价时,C、D两类公司分别为11家和5家,合计占保险公司总数的16.5%;2009年和2010年C、D两类公司基本维持在8家和7家左右,2011年C、D两类公司数量分别降至7家和3家;今年二季度末,C、D两类公司分别为9家和2家,合计占保险公司总数的10.6%。随着C、D类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化解,预计今年年内C、D类公司数量将大幅下降。
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数量逐年减少。评价结果显示,2008年末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为13家。2009年末至2011年末,不达标公司数量不断下降,分别为8家、6家和5家。到今年第二季度末,不达标公司数量进一步降至2家。上述2家公司已确定了偿付能力改进计划,目前正在实施中,近期偿付能力将重新达标。
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资金运用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近两年,没有因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方面存在较大风险而被评为C、D类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除个别公司外,绝大多数公司的风险较小。
慧择提示:随着保监会监管力度的加大,保险行业的弊端得到明显的改善,虽然短期来看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但是从长期而言,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分类监管标准和运行机制,将分类监管纳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第二支柱”的建设规划,实现保监会机关和保监局分类监管的上下联动,发挥分类监管的风险综合评价功能,更全面、更客观、更科学地识别和监测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