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医疗保险产品中,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备受关注。对于关心家人健康保障的人们来说,了解一款保险的关键信息至关重要。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究竟能为保司提供多长时间的保障呢?它又具体保障哪些方面呢?带着这些疑问,让保司一同深入探究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全面剖析其保多久?保什么?
1.保险期间
除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保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证续保
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3后的首个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您首次投保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计算。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保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您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足额交纳保险费后,续保后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保证续保期间内,除下列情形外,保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且本产品的停售也不影响您的保证续保权。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您在下列任一情形之后的投保或续保申请均等同于首次申请投保,保司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即使保司同意了您的投保申请,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合同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3)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19周岁;
(4)保司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向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保险金总限额;
(5)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
(6)合同效力中止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按合同的约定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
3.保险金额与给付限额
(一)保险金额
合同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合同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其中,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1万元。
(二)保险金给付限额
(1)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给付限额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保司计给付的保险金限额。在每一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我保司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总限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限额为 800 万元。若保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总限额时,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保司不再承担保险 责任。
4.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90 日,保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该疾病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均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5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续保合同的。
5.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保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一般医疗费用,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部(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或普通部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而在保司指定的药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司按照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的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保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且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4)须符合合同“5.5特定药品购药流程”的约定。
续保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保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并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持续治疗同一疾病且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司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就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不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司按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和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司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给付比例
责任延续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或使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且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或特定药品使用仍未结束,对于因该次住院治疗或特定药品使用而产生的直至该届满之日起满 30 日止的医疗费用,保司仍视为该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或特定药品使用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保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
人保关爱e生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性质为费用补偿型。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保司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