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解除保险合同就能取回所有保费,谁知却被保险公司扣去了近70%的保费,投保人金苏峰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太平洋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所有保费。2月2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2003年6月,金苏峰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5份保险合同,并分别于2003年6月、2004年6月缴纳了两年的保费共3000元。2005年因被保险人金卓意外手指受伤,金苏峰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拒后,遂停止了缴纳保费。2007年10月,金苏峰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只退回950元的保费。
金苏峰认为,双方既已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条款》第18条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3000元保费予以返还。于是他没有再找保险公司咨询情况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答辩认为,首先被保险人金卓意外手指受伤不是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其次投保人金苏峰对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理解有误,保险合同对退保金额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保险条款》第20条释义及保险单中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栏目表显示,金苏峰已缴纳了2年的保费,其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每份合同190元,金苏峰签了5份合同,故只能退回950元。永新县人民法院将答辩状送达金苏峰后,还建议保险公司联系金苏峰对合同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后来,金苏峰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席开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