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经商两年多的季先生,刚刚回到家就接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他曾经委托修车的汽车修配厂将他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修配厂状告投保人
2003年,经商多年的季先生花30多万元买了一辆日本原装进口的“尼桑V6”轿车,还花了7000多元给爱车买了一份保额为34万元的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坐车者人身意外保险等。
季先生驾驶的“尼桑V6”在一次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轿车底盘受损严重。季先生立刻用手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察确定要将季先生的车修好需要1.3万余元。按照往常惯例,季先生将车辆及理赔手续交给了修配厂,并授权修配厂代为理赔,保险理赔款作为车辆的维修费。保险公司和修配厂两方当时并无异议。车辆修理好后,季先生将车辆取走。由于他当时着急要赶到广东去做生意,所以没再过问此事。
然而让季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年末他从广东回来后,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季先生将修好的车取走后,修配厂拿着季先生提供的索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理赔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给付理赔款,修配厂转而向他索要维修费。季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定损,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车费用,自己不能再掏这笔钱。修配厂不能从保险公司领到理赔款,又无法从季先生那里得到修车费,于是将季先生告上了法庭。
修车人被判付钱给修配厂
法院在2006年上半年,就修配厂和季先生之间的这起官司下达了判决,判令季先生给付修配厂修车费13680元。季先生随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与汽修厂的官司了结后,季先生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一改以往理赔手续不全的说法,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两年有效期为由,拒绝他的要求。
季先生找到了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李滨认为,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季先生的请求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期限,可季先生在发生意外后两年内,不止一次通过修配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超过理赔期限。
及时理赔避免纠纷
季先生于2006年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4月份,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季先生在其车辆发生事故后,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赶到了现场并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确定,说明季先生已向保险公司行使了请求赔偿权。而季先生委托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形成了债权的转让,但在季先生与修配厂的官司中,季先生已把修理费交给修配厂,说明债权的转让没有成立。因此,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理赔时间应从季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的时日开始计算。这样一来,季先生的理赔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有效,季先生驾驶的“尼桑V6”在发生事故后,季先生即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告,并由保险公司确定了车辆损失数额,但保险公司并未给付季先生保险赔偿金,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季先生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期,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季先生保险赔偿金13680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在机动车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对出险的机动车的损失进行初步确认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季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也没有接到过季先生或修配厂中的任何一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季先生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赔款用于支付给汽修公司抵消维修费。因此,季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就在二审判决前,保险公司提出调解。已被这次理赔搞得筋疲力尽的季先生,最终同意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得到了1万元理赔金。
李滨提醒保险消费者,在接到保险公司书面的拒赔决定后,要及时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对于保险公司错误的拒赔案件,要在接到书面的拒赔决定后,两年内提起诉讼,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