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开车撞死了一名“无名氏”行人,刘某对死者赔偿完毕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引发纠纷。刘某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被判支付刘某保险金11万元。
2011年10月14日,刘某驾车在许昌县撞死一名“无名氏”行人。根据交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其主动拿出15万元交付法院暂为保管,用以将来赔偿“无名氏”的家属。随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刘某保险金11万元。
慧择提示:消费者在要求理赔遭拒后,车主应该学会投诉,无责不赔没有法律依据,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买保险就是买了一份合同,消费者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所以一定要了解清楚什么情况能赔偿,什么情况不能赔偿,必要时还要打官司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