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后乘坐“黑出租”的朋友们你们要注意了,如果在“黑出租”出事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因为“黑出租”属于私家车,系被保险人谷某为自家车辆投保,保险单载明该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期限一年,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近期,谷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因轮胎爆裂发生事故,谷某及1名乘客当场死亡,7名乘客受伤,公路设施及被保险车辆受损。
随后谷某之子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7名受伤乘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保险车辆拟从湖南益阳驶往广东深圳,被保险人谷某向每名乘客收取了大约400元人民币乘车费,谷某的家庭用车变成了“黑出租”。保险公司最后以谷某违反车辆使用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赔,谷某之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谷某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驳回原告谷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搭乘8名乘客是否构成“营运”行为是本案的焦点。在“申请人”谷某之子看来,本次收费行为即使存在,也是孤立的、偶发的、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而“营运”是指一种长期的、固定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运输经营行为,因此本次搭乘行为不构成“营运”。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机动车辆载客,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据了解,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慧择提示: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我们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随后谷某之子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7名受伤乘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保险车辆拟从湖南益阳驶往广东深圳,被保险人谷某向每名乘客收取了大约400元人民币乘车费,谷某的家庭用车变成了“黑出租”。保险公司最后以谷某违反车辆使用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赔,谷某之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谷某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驳回原告谷某之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搭乘8名乘客是否构成“营运”行为是本案的焦点。在“申请人”谷某之子看来,本次收费行为即使存在,也是孤立的、偶发的、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而“营运”是指一种长期的、固定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运输经营行为,因此本次搭乘行为不构成“营运”。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机动车辆载客,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据了解,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慧择提示: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我们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