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采购活动中,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选择定点保险公司)费用已是吃“皇粮”单位的一笔可观支出,从必保险(车辆损失险、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到可保可不保的险(整件赔偿险、自燃险等),从附加险(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到无为险(可选免赔额险、不计免赔险等);从险种金额的选择(例:如座位险的可选幅度较大,可选50元/座,也可选几百元/座不等)到不计免赔额的选择(也就是在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不打拆扣地全额赔付)。以上种种,目的无非两个:一是多保,二是少保。笔者就车辆定点保险中的“猫腻”话题也谈点儿个人建议:
一是在选择险种时,要卡住部门、单位驾、管人员千方百计参保无为险种。
这也难怪,因为惯例(在以往未实行保险集中采购的时候,都是由各部门、单位去自行办理,办多少、什么标准也都是由驾、管人员说了算,一般坐车领导很少问及,也不会去问及。)的影响,少数人的好处被当今的集中采购所取代;哪些以前曾经尝过车保甜头、得到过实惠的管车、管驾等与之有关联的人员更是恨之入骨。所以,在核定保额时要切防当事人的多报、多保、无为而保等现象。
二是在选择采购定点保险公司时,要杜绝当事人指定的现象。
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因为车辆保险具有延续性,到期了就要办理续保手续;所以,存在着保险不统一的现象;再则,车辆又不同于其他产品,不能脱保;这就要求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员对此有个提前了解、摸索保险行情的问题,又因为,险种每年都在不断地变化、更新着,这就对管、采监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动静相合地寻索车保的动向与随时变化着的行情;只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控制主动权,才能杜绝当事人的指定保险商现象。
三是在选择险种时,要注重实用性。
险种虽然五花八门、虚实并存的,但只要我们的经办人员精通业务、熟悉行情,知晓险种“轻重缓急”就可以把险种选好,这样既是对国家负责,也对所服务的采购人负责。
四是在选择保险金额上,做到既节约又实惠。
要充分显示参保的作用和目的,不应盲目多花钱、保大险,而应把目光转向既实在又实惠的险种,要根据不同车型确定合理的保额。
五是要依据不同车型定立不同的保费规范制度,做到因车而异、因型而异。
在车辆保险费的制定上,不搞一刀切、实行统一标准,要充分说明因车而异、因型而异决不是等级之分、官第之分,而是科学策略的具体体现。
六是要依法采购,按章进行定点保险的招投标工作。
慧择提示:定点车保商一般一年一次。因此很多人看中这块肥肉,想从中牟取利润,那么,做好、做实、做优这方面的工作是采购机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应该切实依法、按章办事,程序公开化、监督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