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原来的标准基础上分别作了规定并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即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3个月、六级19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5个月;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5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7个月。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实施办法》还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到更多的职工群众。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我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区国有企业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均已参保,参保总人数达10.88万人。
慧择提示: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