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二十余年,退休只有6.5万元补偿金
昨日,石家庄市张先生在热线中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心中的忧虑。张先生今年54岁,在河北某杂志社工作了二十几年,起初单位没给上保险,张先生也没在意。“那时年轻、工资也不算低,心里根本就没把养老保险太当回事。”张先生说,后来杂志社统一给员工上了养老保险,自己却因年龄偏大,距离退休已不足15年,即使参保也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就没有办理参保手续,单位表示在他退休时给一部分补偿金。06年,张先生办理病退手续,一次性领取了6.5万元的补偿金。
“现在物价涨的很快,这些补偿金几年就用完了,用完了该怎么办呢?”年纪越来越大的张先生感到生活越来越缺少保障,“ 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010年达到1450元,如果自己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年也能有1万多元养老金,基本生活就有保障了。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我们还了解到,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参保人缴费不足15年,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
对此现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张鸿鹏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计入统筹基金。对于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贮额,无法享受长期养老待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打击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尤其是那些就业不太稳定、流动性比较大的群体,宁可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发到手中,也不愿办理参保手续。”一些地区曾经出现的农民工集中退保的现象也有这方面的原因“,张鸿鹏律师说。
新增两种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7月1日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虽然维持了现行最低缴费满15年的规定,但同时对缴费不足15年的规定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费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张瑞书介绍,社会保险法》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可以预见的是,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会得到提高,也能解决部分地区曾经出现的农民工退保现象。
”《社会保险法》这样的规定,打通了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渠道,给予了参保人更大的迁徙自由,从而有效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河北省委党校多年从事社会保障研究工作的刘丽教授,从另一个层面解读了此规定的意义,她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今后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可转换等,留下了发展空间,对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得以明确
除完善和拓展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规定外,《社会保险法》还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是基本养老金,对遗属待遇一直未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需规范。《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益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国家随后将出台配套政策对遗属待遇予以规范。
慧择提示: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不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有关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人员可以领取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病残津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病残人员的关怀帮助,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