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号码为1005030000159108、1005030000159608、1005030000159628的投保单,存在被保险人一栏代签名、投保人信息资料不真实等情况,并且保单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明确说明等义务。然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对投保单上显而易见的代签名、代填写、信息填写不真实等行为未在核保等环节中发现和纠正,客观上放任或默许了公司销售人员销售误导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50000元,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应颂松,被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0元。
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
国寿广州分公司南沙支公司被查处
广东保监局近日公布了粤保监罚[201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支公司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0年12月6日,投保人唐波通过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唐明丽投保了两份“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在销售过程中,唐明丽向投保人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保险是强制存款,不能随便拿出来”、“是存在保险公司”等话语。
广东保监局于2012年6月15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广东保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称该公司严格按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对代理人进行继续教育,同时按照中国人寿公司的要求,每月对代理人进行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的教育,公司已尽到了培训教育的责任,代理人唐明丽个人销售过程中表达内容过程缺失行为不能认定南沙支公司对代理人培训管理不严格。并附上唐明丽参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培训的证书、国寿广州市分公司2009年12月下发的《关于下发12月份〈每月说法违规案例培训教案〉的通知》、每月说法培训签到表及照片。
经核查,唐明丽参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电子培训是保监会对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另外,提供的《关于下发12月份〈每月说法违规案例培训教案〉的通知》只证明该公司在2009年12月开展了每月说法培训,但不能说明在本案(2010年12月)前该公司的营销员培训与教育情况,且签到表和照片的时间均无显示。故陈述申辩不能证明该公司依据规定充分履行了对代理人的培训管理的职责。因此,申辩理由不成立。
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唐明丽上述混淆保险产品与存款差别向投保人作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唐明丽改正,并给予唐明丽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南沙支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的该公司经理蔡建英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近日召开的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通报了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开展情况,据统计,各保监局累计派出检查组200个,人员1981人次,检查各级保险机构195家次;累计对15家保险公司的29家分支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252.5万元,同时对4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合计罚款55.8万元,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慧择提示: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一定要拿出一定的魄力。保监会将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借助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力量,切实推动行业从思想到行动上真正转变,将治理销售误导与推动行业发展升级相结合,使行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