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倒地身亡,其妻子苏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27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个人短期保险,受益人是妻子苏女士。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附的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载明,因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去年3月15日19时06分,黄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倒于公路上,造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根据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导致黄先生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引起该疾病或情况的原因为骑电动车摔伤。后公安交通队对黄先生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醉酒。当月29日,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苏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根据法医鉴定及医学死亡证明显示,特重型颅脑外伤是导致丈夫意外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仅依据交通事故报告认定死因,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醉酒和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丈夫不是醉酒致死,不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条的情形。且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黄先生身故与醉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自2011年开始,醉酒驾驶已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公司对醉驾人拒赔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一审判决后,苏女士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苏女士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慧择提示: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虽然当事人购买了意外险,但是酒后驾驶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故不属于承保范围。不仅如此,酒后驾驶也是违法行为,因此事故的责任人也应归属酒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