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近20年,随着人们职业维权意识增强,工伤保险的作用越来越受各界重视。但出于成本考虑等一系列原因,仍然有一些企业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雇主甚至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
对此,专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签订“生死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此外,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一方面可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遭遇工伤之后要注意工伤认定实效,超过时限不能享受赔偿。
在珠三角打工的一名普通上班族王佳(化名)的遭遇就非常典型。2011年王佳跳槽入职一家公司。然而,让他无奈的是,这家公司出于节省开支的目的,不仅不为王佳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强行要求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公司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王佳自行承担,否则不予录用。
为了获得这份工作,王佳不得不签订了协议。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之后,王佳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不但事后治疗花去了3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佳认为,车祸属于工伤,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交涉之后,公司却拒绝了王佳的要求,理由是双方有约定在先“工伤概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其实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普通劳动者,入职前应要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缴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此后出现工伤,社保部门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而如果公司确实没有投保,那么职工至少要确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缴纳工商保险,那么根据规定,所有的赔偿由用人单位负责。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证据。对王佳的案件,法院已作出判决,公司应当为张杰的工伤“买单”。
上述公司推脱责任的情况常常为工伤问题解决造成困难,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同意为工伤负责,也可能因为职工延误了工伤认定时限而不能享受赔偿。
崔亮(化名)1985年在工作期间负伤,公司出具了确认他因工负伤的证明。然而,直到2007年,崔某才向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已经超出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予受理,最终,由于崔亮未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损失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行使申请权,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逾期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再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工伤保险的投保涉及成本和企业经营等一系列问题,有些用人单位选择不上工伤保险,而只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但律师指出,商业保险并不能使单位逃避工伤责任。
陈诚(化名)在一家公司担任司机,入职后,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但给他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然而在一场交通事故中,陈诚不幸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确定为工伤。此后,保险公司给付陈诚家属保险金30万元,但家属提出,要求单位另支付工伤赔偿25万元。
多数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福利性质的,但也存在“绕过”工伤保险而只投保商业保险的情况。“有些企业本身不规范,甚至营业执照都没有,而‘五险一金’涉及社保部门对企业的调查,关乎政策和法律问题。”王肇文说,“雇主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工伤保险成本太高,所以干脆选择投保更简单的商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补充医疗保险等属于商业保险,可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上商业保险,但不强制。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上述陈诚的案例中,家属有权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但李彦鹏进一步提醒,在身故、烧烫伤等赔付类的险种上,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互不影响,但在报销性质的险种上,已经报销过的费用商业保险不能重复报销。
慧择提示:虽然现在形形色色的商业保险有很多,也能从不同方面来保障我们的利益。但是对在职人员来说,工伤保险是不可取代的强制险。通过投保补充医疗、团体意外险、高端医疗等险种作为福利都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